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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是做保洁的,我现在要离职,公司说要签订《竞业协议》,我需要签订吗?不签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签订,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你掌握企业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有关保密事项,否则即使签订也无效,因为您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所有劳动者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高级技术人员,如用人单位的研究与开发人员。此类人员掌握企业的技术秘密,通常也对企业的产品模式和经营方案有所了解,属于需要保密的人员。

三、掌握特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知悉或可能接触商业秘密,如涉及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敏感信息的岗位。

综上所述,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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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非涉密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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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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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贵州12348热线接线律师:雷梨

审核:袁   萍

初审:杨   潇

校对:王艺迪

编辑:吴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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